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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高等职业院校内涵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要求,结合我市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的目的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把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批准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进一步明确了天津的城市定位,为天津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天津已进入了一个新的上升期。我市的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劳动力资源配置相适应。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要求的不断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必须加快改革,强化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旨在引导高等职业院校通过加强内涵建设来提高培养质量,提升管理水平,深化校企合作的机制体制创新与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对于建校时间较短、尚未进行评估的院校,要引导其在注重内涵建设的同时按高职教育的有关规定规范教学管理;促进主管部门加大对学校的投入,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通过评估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市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评估的指导思想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按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要求,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保证高等职业教育基本教学质量,促进院校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应强调评与被评双方平等交流,共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共同探讨问题的解决办法,注重实际成效,引导学校把工作重心放到内涵建设上来。

三、评估工作的基本任务

通过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以下简称数据平台)数据的分析,辅以现场有重点的考察,全面了解学校的实际情况,对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方面做出科学的分析和评价,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评估结论。

通过评估,促进内涵建设,引导学校把工学结合作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带动专业建设、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评估原则

(一)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学校在自评的基础上,专家入校实地考察,内外结合,促进学校内涵建设,建立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二)静态与动态相结合。从考察人才培养效果入手,全面考察人才培养工作过程,关注学校发展潜力和发展势头,保证学校良性发展。

(三)全面了解与重点考察相结合。既要把握人才培养工作全局,又要抓住关键要素进行重点考察。同时,要根据院校的不同特点与不同发展水平,因校制宜地确定不同的侧重点。

(四)评价与引导相结合。既要对人才培养工作状态做出判断,更要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思路与方法。

(五)客观、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六)节俭效能的原则。不向学校收取评估费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五、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

高等职业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三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已进行过水平评估的院校,须参加2010年后的第二次评估。申请评估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须达到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的有关要求;

(二)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须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的有关要求。其中:

1.首次评估院校五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须达到“合格”标准;全日制高中后在校生规模已达到学校批准设置时的要求。

2.申请第二次评估的院校,除五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外,七项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基本达到“合格要求”。

(三)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学校自建和校企双方有明确经费、土地或设备等投入的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须达到下表要求:

学校类别

综合、师范、

民族类院校

工科类

院校

农林类

院校

医学类

院校

财经、

政法类院校

体育、

艺术类院校

生均

面积

5.30

8.30

8.80

9.00

1.05

1.85

不具备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应尽快加大投入,在有五届毕业生前须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同时,市教委在其有三届毕业生后、首次参加评估前,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

六、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合格标准(见附件)

七、评估结论及标准 本评估指标体系共7项主要评估指标、22项关键要素,其中核心要素8项(1.2、2.1、3.1、4.1、4.4、5.1、6.3和7.2)。关键要素的评定等级为“合格”和“不合格”;若主要评估指标下的关键要素有一半以上评定为“不合格”,其中含一项核心要素不合格,则该项评估指标为“不合格”,反之为合格。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两种,其标准如下:

(一)“通过”的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7项主要评估指标均为合格;

2.22项“关键评估要素”中“不合格”﹤5;

3.8项“核心要素”中“不合格”﹤3。

(二)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暂缓通过”

1.7项主要评估指标“不合格”≥1;

2.22项“关键评估要素”中“不合格”≥5;

3.8项“核心要素”中“不合格”≥3;

4.近二年来,由于学校管理的原因,发生重大不稳定事件,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三)对“通过”评估的院校,要按照专家组的评估结论与建议制订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在半年内完成整改。对“暂缓通过”的院校,要会同市教委规划部门,适当减少其招生计划,并在一年内进行复评;若复评仍未通过,则采取暂缓安排招生计划等有效措施,促进学校尽快达到人才培养基本要求。

(四)从2009年起,市教委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评估结论,并报教育部备案。

八、评估实施办法

(一)评估组织

1.市教委在对全市高等职业院校的评估工作做出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本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全市的评估工作。

2.由市教委组织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本实施细则开展评估工作。

3.市教委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将采取有力措施,对评估院校的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4.市教委将根据教育部的要求,于当年12月底之前报送本年度已评院校的评估结论和评估工作总结,并接受教育部不定期的检查。

(二)评估程序

1.学校申请。学校在接受评估前6个月向市教委正式提交接受评估的书面申请报告。

2.学校自评。学校要组织职工、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准确理解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基本精神,掌握实质内涵;填写《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仔细核对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总结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和特色,结合数据平台提供的状态数据,对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撰写数据平台数据分析报告和自评报告(两个报告合计不超过10000字)。

3.提交材料。学校在自评的基础上,经市教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确定同意其评估后,于拟定专家入校前40天向市教委正式提交数据分析报告,自评报告(含分项自评材料)、规定时间结点的数据平台,行业(企业)、区域经济发展十一五(十二五)规划,学校十一五(十二五)发展规划,特色专业或重点专业建设规划等材料,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后,将以上材料于专家组进校前30天在校园网上对社会公布。

4.确定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应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必须包括行业或企业专家和一线专任教师。市教委根据被评院校规模与校区结构、自报主体专业或特色专业类别等因素,确定专家组成员名单,市教委在专家入校前30天公布专家名单,并进行公示。凡对专家组人选存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时期内提出质疑,并可要求更换专家。市教委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核查,给出明确答复。更换专家理由恰当,确需变更专家的,予以变更并重新进行公示。专家组人数8人,含秘书1人。

5.现场考察。专家组在入校前对学校网上公布的材料进行深入的研究后,到现场考察评估。考察评估后形成工作报告。现场考察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6.结论与整改。专家组的评估考察意见应及时反馈给学校;评估结论经市评估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市教委予以审定、公布。“暂缓通过”院校将在一年内接受复评;“通过”院校根据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报市教委后实施,整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7.专家回访。市教委根据全市评估工作进展,视学校整改情况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回访。回访专家组成员3-5名。评估回访主要考察学校落实整改方案的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学校接受评估以来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总体情况。评估回访主要以访谈或座谈的方式进行,时间一天。

8.结论与公布。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每年12月召开会议审议各专家组的考察结论,并向市教委提出评估结论建议。评估结论由市教委予以审定、公布。

(三)评估纪律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我市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特别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1.专家组成员要坚持评估原则和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对学校进行评估,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对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予以抵制。

2.学校对专家组的接待工作应注意节俭、注重实效,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形式主义。不搞开幕式,不搞任何形式的汇报演出,不送礼品。专家住宿可根据学校情况按照从简原则自行确定,相关工作人员配备必须从简安排。

3.被评院校和专家组成员如在评估过程中有违反评估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及时严肃处理。

附:《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合格标准》www.tjtvc.com/research/file/合格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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